昨天的案例写了某人横穿高速导致交通事故,且该路人全责,结果家属反而告了车主,索赔12.2万。引起了很多网友的共鸣,认为高速公路方也应该承担责任。
而本文的案例,就是这样一起高速公路管理公司也承担赔偿责任的官司。
真实案例始末
本案例来自裁判文书网,经历一审、二审,我们以二审为分析基础。
年3月7日19时35分许,49岁的王某在达州市横穿某高速公路时,被左某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撞到,王某当场死亡。
高速交警队事故责任认定:死者王某负主要责任,货车驾驶员左某次要责任。
事故后,涉案几方就赔偿产生纠纷。王某77岁老父亲将驾驶员、及所属公司、货车保险公司,以及高速公路管理费共同告上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
1、保险公司认为王某系农村户口,死亡总损失68万不合理。法院经过调查认为,王某年开始就外出务工,生活来源、开支均已属于城镇;王某77岁岁老父亲也生活在县城女儿家里。因此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王某死亡损失合理!
2、司机左某为货车实际车主,且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50万保额等险种,故左某损失、挂靠公司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不足部分另计。
3、法庭上王某父亲提供了两段监控视频,分别是18点26分一扛麻袋男子往高速入口方向走;19点14分,扛麻袋男子经过某加油站。遗憾的是视频清晰度不够,无法通过面部识别为扛麻袋男子为死者王某。
4、高速公司认为,在入口处已经做了相关的提示、警示,且死者王某为成年人应该知晓横穿高速公司有危险性且违法。但是关键的高速入口收费站监控视频,法院调取时高速公司不予配合,法院提醒该公司应当承担相应后果,该公司应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2款: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高速公路作为事发路段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在高速公路入口疏于管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可以减轻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定高速公司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年2月2日,二审法院达州中院判决:
1、维持一审左某承担40%责任,68万总赔偿金额,由涉案保险公司交强险保额内赔付11万,商业三者险保额内赔付金额为:57万*40%=22.8万。
2、改判高速公司承担10%责任,68万总赔偿金额,扣除交强险部分,则高速公司赔付5.7万。
3、剩余部分死者王某家属自行承担。
海哥说险——案例分析
1、本案一审中,法院判决高速公路无责的。而保险公司以承担40%责任比例过高为由上诉二审;王某77岁老父亲则认为高速公司该承担60%(交通和事故中死者王某的承担比例),也提起上诉。
2、本案例涉案的保险公司是一家口碑还不错的中外合资公司,写这文章时,发现刚好在年12月14日(昨天)收购了国内股东的股份,成为纯外资独资财险公司,也就是很多人心心念念的“纯外国保险公司”。该公司良好的口碑,也会采用“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同人不同价的方式来减少赔付,天下乌鸦一般黑。
3、高速公路承担10%的责任,海哥个人认为偏低!高速管理不愿意提供收费站监控视频,就说明有问题,具体是什么问题,我们不得而知。但是肯定和他们的管理有关。
4、交通事故中,左某被判承担次要责任,海哥想说,高速路上大货车踩刹车不是想刹住就能立马停车的。大货车本身速度,自重加上货物载重产生的惯性,遇到有人横穿高速,只能撞上去,为避让人而猛打方向盘和猛踩刹车反而会产生更严重的次生交通事故,严重情况还会危及驾车人员。
最后
说一说高速大货车为何很多不随意踩刹车?
万一货车后面和侧面还有来车?货车后面还有其它重型货车?一不小心就成了高速连环撞。这也是为何很多老司机上高速一般都是快速超过货车远离货车,坚决不走两货车中间和侧面,甚至不走在高速行驶的货车前面。
很多车主连买交强险都认为亏,而大货车车主怕的是保险保额不够赔。
本文图片仅为配图,而非涉案事故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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